原告以及告均为个人,XXXX年XX月份,原告通过其朋友认识了被告,期间被告向原告介绍其有能力帮原告入职XXXXX省编岗位,但需要原告支付一些费用。原告考虑到是通过其朋友认识到被告的,应该可以信任被告,便在XXXX年XXX月XXX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XX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原告顺利入职XXXXXX,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推荐保录取费XXXX万元,并需先预付XXX万元订金,如被告未能安排原告到XXXXX省编岗位入职则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同时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X年XXX月XXX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入了XXX万元。同时,被告告知原告以后各种的XXXXX面试、培训、录用等信息均由一名叫XX先生的直接负责与其联系。
其后,XXX先生便将被告发送的各种面试、培训、录用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原告,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面试、就业培训等手续,但最终被告却未能在XXXX年成功安排原告到XXXX入职。本来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回订金XXX万元,但被告表示可以重新安排原告在XXXX年入职XXXXX,请原告再等一段时间,原告经考虑后也同意了被告的请求。但直至XXXX年结束被告仍然未能成功安排原告入职XXXXX,原告便致电给被告要求退款,被告却表示相应费用已经支出,暂时没有足够的现金予以退还,但可以继续尝试安排原告在XXXX年入职XXXXX。原告碍于朋友的情面,无奈之下也只能继续等待。直至XXXX年年底,被告仍然未能成功安排原告入职XXXXX,同时也如实告知原告由于操作难度太大,应该不能如约安排原告入职XXXXXX。
原告得到被告确切的消息后,再次要求被告退还XXXX万元订金,被告原本承诺可在一、两个月内归还相应款项,原告便通过其母亲的手机向被告发送了还款的银行账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归还XX万元订金,原告及其母亲多次进行催收后依然无果,直至后来被告根本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也请求其朋友致电给被告问清楚情况,根据其朋友的回复,被告解释需要退款的人并不止原告一个,钱是肯定可以退,但需要继续等待。原告考虑到此前被告也是以同样的说法敷衍原告,而且连等待的期间都无法确定,极有可能继续等待也未能收回该款项,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
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XX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本律师除正常就本案证据以及事实发表辩论以外,更提出如XXXXXX协议被确认无效,被告同样需返还相应的订金,诉讼时效也应该从法院认为协议无效之日起计算,至今尚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初审法院认为,XXXXXX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被认定为无效,诉讼时效应自该协议被认定无效之日起计算两年,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被告向原告返还X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