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向被告销售模胚、模具配件,共计人民币7189116元。合作初期,被告尚能及时支付货款。但自2014年9月份起,被告未能按期及时支付货款,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41663元一直拒绝支付。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除了双方交易中三张送货单没有加盖被告的收货章外,其他单据均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本律师全面分析证据资料后,遂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在原告的配合下,本律师通过多方尽职调查,迅速冻结并查封了被告的银行存款,随后考虑未能足额查封其银行存款,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机器设备。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被告不服上诉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41663元及逾期利息。现本案处于执行阶段,已划拨被告银行存款,正评估拍卖其名下的机器设备。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点评】
1、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般需要提供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还款记录等证据。因此,双方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单据必须经双方签字,单位的必须盖章,避免债务方不认账。尤其是仅有债务方公司员工的签名,而公司均未为上述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更是对债权方的不利。
2、庭审时,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予以核查,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也常常存在争议。因此在诉讼前,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对有证据缺陷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补正,不可贸然起诉,起诉后想对证据进行补正的难度就十分大了。
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作出保全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冻结对方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对方公司机器设备和其他等值财产。
对方银行存款被冻结后,不但无法开具正常发票收款,而且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也会有记录影响其公司信誉,法院对其经营场所查封及贴封条也会影响对方公司的经营形象。所以做了诉讼保全后,一般能极大的提高案件效率,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