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互转款项再正常不过了,有些人在恋爱期间向对方支付大额款项,分手后又欲讨回,法院能否支持呢?需要对款项进行定性,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近日,《人民法院报》上发布的案例《恋爱期给女友15万整容费欲讨回》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这个案件讲述的故事是,王某(男)在某著名的婚恋网站认识了张某(女),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给女友15万元到韩国吸脂减肥,王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张女士转账15万元,张女士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后来因感情破裂,张女士向王某提出了分手。分手后,2016年10月,王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张女士如数返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王某给付张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王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张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王某恋爱期间对于张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王某要求张女士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本律师在实践中代理过两个类似案件,案情如下:
案例一
甲乙是情侣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甲男在恋爱期间因乙女堕胎曾向乙女支付100万元作为生活费和补偿费,甲男在银行柜台转账时在转账单中填写转账附言为“借款”(乙女对此并不知情)。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于是甲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女返还借款100万元。庭审中,被告乙女认为原告甲男将100万转给被告是属于赠与的性质,该赠与是原告对被告因打胎而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的补偿。借款合同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银行转账备注“借款”二字仅为原告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甲男向乙女转账的款项属于借款,乙女应当返还。乙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甲乙双方在恋爱期间,乙女分多次向甲男转账,包括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共计70万元。转账时没有任何的转账附言,也没有签署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分手后,乙女通过短信曾向甲男发送转账清单,并问其何时归还70万元的借款,甲男收到短信后不置可否,只回复了一个“好”字。后来乙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男返还借款,庭审中甲男辩称没有借条、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原告向其转账的行为属于赠与,无需返还。本案中,后来双方调解结案,男方向女方分期返还50万元。
日常生活中,本律师也经常接受当事人的类似咨询,是否需要返还款项,还需对转账款项进行定性。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有可能是彩礼、或是赠与、或是借贷,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彩礼:可视情况要求返还。
所谓彩礼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那么,婚前一方给予对方彩礼,能否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彩礼必须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没有订立婚约的目的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另外,必须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才能要求返还彩礼。
赠与:完成交付或过户登记的,无须返还。
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赠与财产一旦交付(动产)或过户登记(不动产)给受赠人,则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反悔。
借贷:可以要求返还。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成立借贷关系,原告一般需要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很多案件当中,原告仅仅依据转账记录要求确认存在借贷关系并返还借款,需要被告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并非借贷,如被告无法举证,法院很大可能支持原告的主张。由于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互相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
结语
恋爱期间,向对方支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需要区别对待。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通过微信转账520、1314、9999等具有某种特殊寓意的数字,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不得要求返还。赠与是需要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如果向上文案例一中,甲男在转账时附言为借款,能够证明甲男在转账时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也是情有可原的。不管怎样,还是希望这个社会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