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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懂这些法条,离婚时可能背上债务!强烈建议收藏!

作者:晏望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4次举报

高女士和孙某于2002年在农村登记结婚。20157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涉及债务处理问题。离婚后,高女士搬出去单独居住。


不久前,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是前夫孙某曾在20148月向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起诉要求孙某和高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高女士顿时傻了眼,觉得自己十分委屈,因为关于前夫借的这笔钱,她完全不知情,更不认识债权人耿某。高女士认为,孙某借的这12万元根本就没有拿回家里花一分一厘,况且现在两人都离婚了,还要她背债,完全没有道理。那么,高女士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是否要共同偿还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离婚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还债。但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高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她对该笔债务就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那么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高女士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其所偿还的金额。

 

离婚被负债应当如何规避?

 

离婚不背债,这些法条必须懂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共同债务  

 

1、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2、个人独资所负担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仍然应当由投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婚姻关系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在个人独资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此时婚姻关系已经终止,除法律规定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外,应当按照投资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可以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根据本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应以分得的财产单独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二、婚前个人债务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三、个人名义负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夫妻一方死亡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无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否有问题,是否完善,现阶段,我们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法律知识,这对于债权方或者债务方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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