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等案件受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诈骗罪等案件受害人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己失效)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来看,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后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另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刑事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问题》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答:除交通肇事案可以外,其他案件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三项: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