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有的借款人通过名义上更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法定代表人不是我,我不用负责!”为由,从而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有效应对呢?
案例
陈某名下有两家公司,租的是马某的厂房,两人合作已经有好几年了。去年,马某提出要涨房租,陈某心里纵然有一百个不乐意,但又不愿意腾出厂房,只好在口头上答应了下来。
今年5月,马某向陈某索要100万元的租金。可陈某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并称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经换成了他人,所以公司的债务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了。
“好端端正常运转的公司,为什么突然变了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回答,引起了马某的怀疑。无奈之下,马某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租金。
律师解答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原来的债务究竟该由谁负责?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
那么,法定代表人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和个人无关;但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在行使公司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为了躲避债务,名义上更改了法定代表人,但他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仍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对陈某做出了拘留决定。拘留第二天,陈某主动表示,自己愿意支付100万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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