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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决

发布者:缪宝富|时间:2022年05月09日|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劳务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如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XX江苏XX律师,执业证号132XXXX10741145。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X与其网友被害人吴X相约见面吃饭后,二人驾驶被害人吴X的苏F×××××汽车,开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南山XX店面前停车位,二人在车内发生争吵。被告人张X趁被害人吴X下车之际,将被害人吴X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900元窃走,藏匿于江苏省如东县XX其租住房屋内。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缪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拘役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X与网友被害人吴X相约见面吃饭后,二人驾驶被害人吴X的苏F×××××小型汽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南山XX”,并将汽车停在“南山湖1号”底楼店面前的停车位上,二人在车内发生争吵,被告人张X趁被害人吴X下车之际,将被害人吴X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900元窃走,并藏匿于其租住的房屋内。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X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X的租住地查扣到被盗窃的现金人民币89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吴X。在公诉机关起诉阶段,被告人张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调取的被告人张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出具的被告人张X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及其侦查人员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被告人张X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江苏省如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2021)东司矫调评字第1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X的陈述;3.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制作的通州公(刑)勘[2020]D14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作出的通公(中)搜查字[2020]378、380号搜查证及其侦查人员制作的搜查笔录、拍摄的搜查照片,作出的通公(中)扣字[2020]746、753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拍摄的扣押照片以及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制作的被害人吴X的辨认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张X指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缪XX认为被告人张X有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拘役刑的辩护意见。因该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相关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

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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