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联系电话:×××。
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联系电话:×××。
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王云飞赔偿医疗费375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20元、误工费2867元、护理费1182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再行计算。以上金额暂计×××元。
2.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驾驶甘×××号自卸低速货车由漳县驶往陇西,途径武山县马力镇玉门村路段超车时,将前方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在地,致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随后,两原告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22天后回家卧床休养。
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山县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被告×××驾驶甘×××号自卸低速货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共计向原告垫付了11000元的医疗费,就其他赔偿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讨要,均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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