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20 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省统计局提供的 2020 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21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二、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附件:2021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附件:2021 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一)农、林、牧、渔业:59796.00 元/年;(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1668.00 元/年;(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1239.00 元/年;(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6386.00 元/年;(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7296.00 元/年;(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7620.00 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0292.00 元/年;(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7102.00 元/年;(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087.00 元/年;(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3936.00 元/年;(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1465.00 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