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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发布者:石卫军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6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是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例,本律师代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被原法院驳回。提出复议上一级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驳回法院追加我方当事人为执行人裁定,非常具有代表性。

法院认定事实,有企业工商登记、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证照后,作为被执行人的开办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对被执行人的清算,但异议人怠于承担应尽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异议人的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XX公司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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