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X艺,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文昌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高XX大道西侧(XX路XX楼)。
法定代表人:闫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纪X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文昌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X民终5X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纪文艺申请再审称,一、XX公司故意违约、无故单方发函要求纪X艺撤场,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单方阻止纪X艺使用租赁房屋,在纪X艺催告下仍拒绝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原、被告在装修房屋期限问题上没有进行良好沟通......”,属认定事实错误。三、XX公司将涉诉房屋上锁、拒绝开锁、拒绝协商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即一审开庭前XX公司始终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纪X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合意解除合同。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双方达成一致合意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纪X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纪文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纪X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之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