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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红包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06人看过

今年春节,最热闹的莫过于“全民抢红包”运动了。腾讯、阿里、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欣起了一股“网络抢红包”热潮。许多手机用户通宵达旦对着手机猛戳个不停,摇到手软。从春节前的预热,到除夕的高潮,这场没有硝烟的互联网战争愈演愈烈。

据数据统计,除夕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QQ红包收发总量6.37亿个,抢红包人数为1.54亿;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2.4亿个,总金额达到40亿元。微博抢红包总次数超过1.01亿次,其中有超过1500万网友抢到现金红包。

网络红包作为一支异军突起的新兴队伍,突破了传统红包的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新鲜和刺激的体验,极具娱乐性和游戏性。但是,在火爆的抢红包背后,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抢红包容易引发支付安全隐患

众所周知,网络红包的核心环节是绑定银行卡。无论发送、接收,都需要和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关联。因此,热闹的微信红包背后是移动支付领域的安全隐患。

有的广告红包是其他微信账号的营销策略,但是有的广告红包却是损害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钓鱼软件。如果用户关涉个人财产利益的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不法分子便会利用这些信息损害用户的财产权甚至是隐私权。比如,如果用户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同时丢失,他人就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将用户银行卡绑定于手机上,然后通过微信红包给自己转账。

抢红包容易演变为变相赌博

在网络红包中,大部分都是手气红包这种形式。比如,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接龙等。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游戏了,而可能演变为一种变相赌博或网络赌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或非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到上述三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中,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参与上述游戏“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则是组织者参与者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所在。

抢红包是否需要交付所得税

民间红包具有赠与的性质,一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网络红包跟传统红包是有一定差别的。网络红包涉及资金转移,因此,接受资金一方可能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偶然所得作出具体金额限制。微信对于微信红包规定红包金额单次不超过200元,这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风险。

一般认为,如果是朋友发的红包,属于赠予,不需要缴税;如果是企业发送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税。但是否抢到1角也要缴纳,“红包税”是否该有起征点,值得商榷。

抢红包产生的沉淀资金及利息归谁

微信红包细则显示,“红包提现”后资金也要在1到3天内到账,获得的红包暂时到不了用户账上,也就暂时成了沉淀资金。那么,这些沉淀资金及利息归谁呢?微信或者支付宝可以用这笔沉淀资金去发财吗?

大部分经济学者认为,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应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沉淀资金,也就是用户仍未提现的红包,由于法律对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无明确规定,在现行规定下监管机构就默认了沉淀资金利息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其余可以归于支付机构拥有。

事实上,微信或支付宝方面不能挪用沉淀资金,不可能获得高额民间借贷利率,而且沉淀资金在微信账户停留时间较短,沉淀资金利息总体上规模将较小,并不会有所谓的“资本游戏”那么夸张。

毋容置疑,网络红包给人们的风俗节日带来了全新的娱乐体验。但是,在网络抢红包大战轰轰烈烈上演时,却同样留出了许多法律空白。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使抢红包行为合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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