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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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需为被执行人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589人看过

【案情】

申请执行人黄某才与被执行人张某山一案,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张某山应偿还黄某才10万元。张某山因工伤提前退休,每月仅有1100元的退休金,80多岁的母亲还需要其抚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10元。黄某才要求执行张某山的退休金。

【评析】

法院在执行此案时,应先保留张某山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费820元,剩余的才可执行给申请执行人。

1.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只有保留被执行人必需的生活费用,才能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国民所应当享有的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此项权利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现实中,纵然有许多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因素存在,但是在执行中必须贯彻生命权、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对被执行人给予最低的生活费用和生活保障。

2.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这些法律规定均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保障生存权的精神。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在执行给付金钱的案件中尤为明显。执行中,为加大执行力度,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往往会忽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基本的生存权。对此若无限制,其结果必然是申请执行人的某一项权利得到了实现,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权利,个人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很容易转化为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的安定都有损害。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即使被执行人有了生活能力和条件,也会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使申请执行人权益实现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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