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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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罚跪天桥 违法惩罚何时休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84人看过

俗话说:男儿膝下有黄金。可见,我们自古以来就看重自己的人格尊严,不轻易卑躬屈膝。但总有一些奇葩行为让我们大跌眼镜。近日,有网友微博爆料,厦门市莲花路口东天桥上跪着几个人,每个人前面放着一张纸,上面写着自己的名字、日期及一句话:开课没完成任务,自愿跪天桥60分钟。

作为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而忍辱负重地自愿跪天桥,我们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却又不能加以苛责。但是,作为公司来说,这样的惩罚规定应该严厉谴责。只顾公司的利益和业绩,却把员工的权益和尊严踩在脚下,这样的公司规定不仅反人道,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这一规定明确严禁公司侮辱、体罚劳动者。而该公司却要求没完成任务的员工自愿接受罚跪天桥的惩罚,这无疑是以工作机会来威胁员工,并具有体罚员工的性质,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由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在管理中常常会有越权的行为,侵犯员工的个人权益。而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出于对工作的珍惜而只能忍气吞声。这样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利的。尽管在公司内部具有这种隶属关系,但是公司与员工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公司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员工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该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如果劳动者一味地忍让退缩,那么就会助长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因此,劳动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加强劳动监管,为劳动者的维权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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