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水箱搁过道烫伤孩子 饭店未防护应负主责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66人看过

2014年6月8日,张某带侄女和儿子元元一起到丁某开办的饭店吃饭。其间,元元看到表姐吃完饭去饭店卫生间,便跟在其后,不慎被绊倒在卫生间冲洗拖把的热水箱内导致烫伤。事故发生后,元元被送到山东省平度市中医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后转至山东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32天。后经鉴定,元元烫伤致全身瘢痕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9月,张某作为元元的法定代理人将丁某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元。庭审过程中,丁某辩称孩子出事系因张某看护不力,饭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与丁某的过错比例为4比6,判令丁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元元系无民事能力的幼儿,事发当天由于张某看护不力,导致元元意外烫伤,作为监护人的张某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丁某开办的饭店在明知还有用餐客人的情况下,将热水箱放入卫生间并未加设任何防护措施,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对元元的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从本案可以看出,我们在生活中,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如对周围的人或者财物发现存在潜在危险时,要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他人或者财物受到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对未成年人多加关注,如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他人及自身人身或者财物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