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姨61岁,在某螺丝厂找了份卫生兼饭堂的工作,需为工厂二十多人做午饭和晚饭。2014年6月1日上午七点,王阿姨去菜场买菜,因为菜场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导致左膑骨骨折。经医院治疗,花去医院费32741.24元,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阿姨与工厂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工厂认为王阿姨只是负责中饭和晚饭,早上七点去买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正常买菜时间应为上午十点左右。因此,不予赔偿。
王阿姨向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王阿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阿姨将工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阿姨是否因为买菜而受伤,王阿姨对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双方的责任比例。
根据王阿姨提供的证明,王阿姨确实是在为工厂买菜的途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工厂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王阿姨作为成年人,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菜场地面湿滑,其应该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使自己滑倒,因此,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工厂承担损失的70%,王阿姨自身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