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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追逐竞驶裁判尺度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7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六个,包括刑事案例一个,民事案例五个。刑事案例涉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问题。

在指导案例32号中,2012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改装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金某驾驶套牌改装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二人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行驶途中,二人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张某最高行驶速度每小时115公里,金某最高行驶速度每小时108公里。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客观行为上以及行驶路线看,可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二人驾驶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速度很快,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且途经城市主干道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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