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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7死1伤命案 精神病患不受刑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220人看过

昨日凌晨,北京军区北戴河疗养院,即北戴河281医院女职工宿舍发生一起致7死1伤命案。目前,犯罪秦皇岛7死1伤命案嫌疑人已被抓获,警方称,其自述有精神病史,2006年曾先后在唐山、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

很多网友感到疑惑:命案嫌疑人为何要自述有精神病史?有精神病杀人不用负刑责吗?其实,并非所有精神病患杀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需要根据行为人作案时的具体精神状态来作出区分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个人的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表现的特点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头脑是清醒的,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的时候,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处于间断性发作的状态。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认定是否在发病期间作案,由指定的有资质的部门作出司法鉴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对精神病人定罪量刑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行为人作案时的具体精神状态来作出区分认定。避免让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把“精神病史”当作了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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