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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189万,该谁"买单"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824人看过

刘女士在银行的ATM机上存款时,被他人偷窥了密码。3天后,尽管银行卡仍在自己的手里,但卡内的189万余元却不翼而飞。罪犯被抓获后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刘女士该怎样“找”回属于自己的这笔巨款?近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这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引起广泛关注。贵州高院的终审判决让大家眼前一亮,在微博和微信上,点赞者众。

189万元哪儿去了

2010年7月4日,从重庆到贵州六盘水做生意的刘女士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发布煤炭供应信息,随即与该信息的发布人林木偏等人进行了联系。

此时,刘女士并不知道,林木偏、林球等人与六盘水市煤炭工业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取得挂靠该公司资质后,正在密谋实施诈骗。

经过一番洽谈, 双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林木偏等人要求刘女士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并存入约195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煤款。毫无防备的刘女士在对方陪同下到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的营业厅内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并存入现金100元。次日,通过现金存入70万元和转存100万元共计存入1700100元。7月10日,刘女士告知林木偏购煤款已存入银行卡,要求发货。林木偏等人要求到银行查询煤款是否入账,然而就在刘女士带对方到银行的ATM机上进行查询存款余额时,对方趁刘女士不备偷窥了银行卡密码。7月13日,刘女士又存入25万元到卡上,同时要求对方发货。

偷窥到了银行卡密码的林木偏等人并没有发货,而是租车连夜逃离六盘水,并于7月13日晚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澳门通过POS机将刘女士银行卡内的 1899961.6元存款一次性消费。第二天上午,当刘女士到银行查询存款时,发现自己的近190万元已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刘女士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很快,林木偏等人就被缉拿归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罪犯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自己的钱没了怎么办呢?刘女士前思后想,决定以储蓄存款纠纷为由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刑案之后打了一场民事官司。

一审判决“三七开”

刘女士诉称,自己到银行存款即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就应当支付自己所有的存款及利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和责任识别真假银行卡,因银行没有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负全部责任。于是请求判令银行返还自己存款1899961.6及利息38000元。

对此银行辩称,首先,刘女士存款被盗刷系犯罪分子蓄谋犯罪所致,刘女士对此财产被盗刷存在过错;其次,银行不存在过错与违约行为,不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犯罪分子不是利用银行管理行为的漏洞,而是利用刘女士的防范漏洞即未履行保密义务而盗取密码,故其存款流失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都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银行卡被伪造盗刷,银行作为提供银行卡的储蓄存款合同的一方,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银行对此应负主要责任(70%)。刘女士作为储户,理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但其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致其银行卡的密码被犯罪分子偷窥,其对损失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30%)。同时,刘女士对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可待赃款追缴后依法主张权利,银行也可在赔偿后依法追偿。

2012年10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刘女士存款1329973元,并按照同类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这个结局,无论是刘女士还是银行均表示不服,遂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依然是“三七开”。于是刘女士与银行分别再次向贵州高院提起上诉。

银行先得“全包”损失

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之后,最终的焦点落在了“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上。

刘女士认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是因银行有能力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而不履行识别义务致使给付错误造成的,银行是过错方。另外密码信息被犯罪分子盗取,自己并没有过错。而银行方面上诉称,银行对外发行的银行卡可被复制不是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银行卡支付(或消费)系统不能识别他人非法复制的伪卡也不是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

贵州高院认为,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银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存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

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林木偏等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刘女士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认为刘女士银行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银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就相应款项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据此,贵州高院于2014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支付刘女士存款1899961.6元,并按照同类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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