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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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十一种情形可主张退房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02人看过

近日,楼盘房价波动较大,引致该楼盘早期购房者要求退房和补差价。在纠纷发生时,开发商和业主曾发生过激烈的对抗,最终在警方介入后,纠纷得到化解。那么,对于什么样的退房理由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功退房呢?

张艺律师:退房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购房者提出的退房理由有:开发商提供的实际户型与参考图上的不符、承诺赠送的面积没兑现、承诺帮助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却没有办下来、提供的购房合同里大多是对购房者不利的“霸王条款”,拒绝接受公积金贷款等。

同时,从近些年来审判案件的情况来看,每当房价进入下降通道,诉讼纠纷就会明显增加。这些纠纷主要包括:开发商因资金短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交房;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部分业主因房价下跌,对银行的还贷积极性下降,甚至出现群体性向开发商要求退房的现象等。

就此,各级法院根据最高和省高院的意见,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对于开发商因资金回流困难影响房屋交付的,一方面要依法认定其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妥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基于此,对于一些业主因房价下跌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购房者可主张无条件退房十一种情形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买房者才能主张退房,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一、合同本身的约定。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退房的情形,且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套型误差过大。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在房屋交付时若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或者与开发商重新约定总价款。如购房者退房,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面积误差过大。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使用的面积不符,且合同对处理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

四、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

五、延期交房。

六、开发商无证销售。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在购房者起诉前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七、延期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预售房屋自交付使用起90日内、现售房屋自合同订立90日内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一年以上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八、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九、房屋存在抵押或一房二卖。

十、在建工程转让的情形。商品房预售后,开发商意欲转让在建的商品房建设工程,购房者不同意转让的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一、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房贷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主张无条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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