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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56人看过

一对姐妹,分别先后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这是为什么?皆因父亲拿到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拆迁款,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到底最终两个女儿争夺的遗产如何判决?

具体案情:

先是姐姐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然后妹妹又将父亲、姐姐、弟弟告上法庭。一家人之所以对簿公堂,皆因父亲拿到369万元拆迁款后,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分别可继承398596.5元。

李某和妻子陈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2010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为一个交通项目的建设,李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大女儿李甲认为,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自己虽然已经嫁人,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权分得房产,拆迁款也有份,要求父亲和妹妹、弟弟将拆迁款的八分之一即46万元交给自己。

父亲李某不同意李甲的说法,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屋的第三层是李某在妻子陈某死后单独出资装修,这层的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的一部分是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陈某已去世,没有这部分的遗产。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父亲愿意给李甲10万元,但被李甲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予以实体分割之前,被继承之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已拆迁的房屋陈某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真正遗产应是拆迁款扣除针对房产、商铺现有使用人所发的补助费和奖励金后的一半,即159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给李甲398596.5元(1594386.02元÷4)。据悉,李某的二女儿李乙也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女儿李乙398596.5元。

知识拓展: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什么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范围包括哪些?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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