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今日二审公开审理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8人看过

11月21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山东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在烟台中院二审公开审理。

2014年5月28日晚,张某等人为宣扬邪教“全能神”,向被害人索要电话,被拒后将其残忍杀害。10月11日,烟台市中院公开宣判招远“5.28”案件,五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张某、张某冬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某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乙联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在审判书中公开了已查明的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事实。法院查明,被告人吕某春经教徒介绍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通过阅读“全能神”教义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结识吕某春,并先后将张某冬、陈某某(张某之母)、张甲、张某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此后,吕某春、张某多次在各地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并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共计 17万余次。

2010年,被告人张某冬听从吕某春、张某指使,自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2014年,吕某春、张某指使张某冬将张乙联发展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 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吕某春、张某、张某冬3名被告人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