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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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可否享受带薪年休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50人看过

如今,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普遍,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否像全日制一样享受年休假、失业保险等待遇?近日,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处理了一起有代表性的争议案件。

2013年,李某应聘进入柳州安康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非全日制杂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作期间,安康公司为李某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并每 15天结算一次工资。

今年5月31日,李某以安康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李某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安康公司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安康公司辩称双方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据此,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李某与安康公司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同时,《社会保险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中,都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李某要求安康公司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李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注意,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不应当按照加班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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