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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海漂流老妪溺亡 旅行社被判赔27万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53人看过

68岁的宋女士赴以色列旅游,在参加死海漂流项目时不幸溺亡。因认为组团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履约社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未采取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导致母亲死亡,宋女士的两个女儿遂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前,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青旅与宋女士各负一半责任,判决北青旅退还旅游费9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死海漂流不幸溺亡家属起诉

2013年7月,宋女士决定参加北青旅“以色列10天朝圣团”旅游,报名后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支付了尾款1.65万元。10月22日,宋女士如期出行,随团飞赴以色列。10月26日,宋女士参加了以色列的死海漂流项目,却不幸发生意外,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宋女士的两个女儿认为,北青旅作为组团社、华远公司作为实际履约社,均应合理安排行程,完善旅游安全措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死海海水物理成分复杂,对于中国人是陌生而危险的环境,旅行社理应明示告知旅游者该项目存在的危险。且母亲当时已经68岁,明显已经不适合参加此项活动,导游应当警示并劝阻。但旅行社未履行上述义务,这直接导致了母亲身亡,故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北青旅退还团费1.65万元;要求北青旅、华远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7万余元。

旅行社称尽提示义务不应担责

北青旅认为,事故是在正常的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死海是开放的经营场所,有以色列当地的救护人员救护,宋女士的溺亡是意外事件。该公司将客人交给了合作伙伴华远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及旅游法的规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华远公司则主张,宋女士的女儿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应为宋女士和北青旅,该公司并非合同一方,依据合同相对性该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该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在接待过程中,还对具体的项目再次进行了提示。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游者应当选择与自身适应的项目,宋女士选择该项目时自认为适合自己,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且该公司已经为宋女士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包括遗体送返保险、意外身故保险,二原告应通过意外保险理赔,且不应重复赔偿。

同团游客作证还原事发状况庭审中,与宋女士同行的闫女士、徐先生到庭作证。

据闫女士讲,她和宋女士旅行时坐在一起,宋女士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好,无服药情况。死海漂流的时候也没有发现宋女士有什么异常。事发时,她在深水区,宋女士在浅水区,水深也就到大腿的地方。看到宋女士在扑腾,她就游过去,与徐先生一起救她,上岸时宋女士还有意识。他们把宋女士扶到岸边,让其坐在椅子上,开始救助。当时宋女士鼻子里、嘴里都是血泡。后来,救护车就来了。事发后她没有看到导游在身边。闫女士表示,根据导游的介绍,并没有觉得特别危险。当时全团有好几个人呛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个。看到死海的情况,岸边都是盐、结晶,海水溅到嘴里都是麻木的,警惕有所提高,参加项目之后感觉死海漂流很危险。

据徐先生回忆,在下海之前旅行社对团员说死海的水很咸不能喝,在海里不要超过20分钟。徐先生说,下水后,用胳膊擦额头的时候,胳膊很疼,同时也见到有人呛水,因自己害怕就上岸了。徐先生感觉,死海挺危险的,现场有救生人员,深浅区域有明显的隔离。事发时,导游不在。他和闫女士把宋女士救到岸上的时候,神父才将导游叫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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