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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1人看过

非法集资包括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下面来介绍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下列行为也构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减轻处罚的情况有:

1)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般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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