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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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剧<红高粱>看余占鳌"杀人"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1人看过

随着莫大叔勇夺诺奖,山东人又扬眉吐气了一番。山东卫视也不示弱,趁热马上打造了莫大叔的代表作之一 ——香艳地《红高粱》。此剧播出以来,香艳的剧情,各个腕儿热血澎湃的演技让观众如痴如醉,而男主角余占鳌粗犷的性格,也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剧中第六集,出现了涉及余占鳌较有争议的一段剧情,在本集中,余占鳌“连杀”三人,但仔细揣摩,又似乎三人的毙命与其又无关,首先,让我们来看下这三起凶案:

第一杀:

母亲的男友胡郎中言语对余占鳌他娘不敬,余占鳌气不过找胡郎中到小树林约架,二人厮打,胡郎中不慎一头碰在刀上当场毙命。

第二杀:

余占鳌与九儿在高粱地相互占有后,夜里,余占鳌翻进单家大院,本想警告九儿那有名无实的丈夫单扁郎别猥亵九儿,哪知单扁郎从床上摔下一命归西。

第三杀:

在屋外听到动静的单延秀进屋发现儿子单扁郎死了,想跟余占鳌拼命,却一头撞在房梁上也咽了气,余占鳌慌忙中择路而逃。

首先来看第一杀

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类行为当然属于暴力犯罪了,一般这种情况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一般在十年以上量刑。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比如犯意的提出,也就是谁提议要打架的,谁组织实施的,谁动手伤的人,悔罪表现等等。

第二杀与第三杀结合来看,免不了要被追责和索赔

两人吵架冲突,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法官解释,“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著名的侦探小说女皇阿加莎在她的名著《大侦探波罗》的最后一集中,就讲述了一个罪犯利用谣言、设计场景,鼓动他人进行谋杀的案件,此人依据我国法律,明显会以故意杀人被起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余占鳌第二杀与第三杀的行为,介乎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的第一类之间,并偏向于后者。按照以往的判例,可能会被判处一到两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一定的经济赔偿。尤其第二杀,余占鳌应知单扁郎身体虚弱,不能受刺激,却还夜潜他家告诉他带了他绿帽,这肯定会极度刺激到脆弱单扁郎的身心。而第三杀单扁郎母亲破门而入的冲突,倒应是无意为之,似乎只能算到第一种情况中。

结语

看完针对红剧中三杀的法律解析,相信看官心中都堵堵地,其实在生活中,不妨得饶人处且饶人,严于律己宽于待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多一点佛家的慈悲为怀。要众人都能以和谐为怀,相信像停车场摔婴那种丧尽天良的案件也会绝迹,也希望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后越少越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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