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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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客运司机在长途客运站内撞死他人应如何定罪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01人看过

案情简介

长途客运司机张某于2013年5月5日驾驶其停放于北京市某汽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长途客运汽车开往载客区准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私自蹲在客车尾部休息的被害人刘某撞死,北京市某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问题提出

本案长途客运司机张某在长途客运站内行车撞死人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艺律师据法答疑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规定,可知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是公路、公共停车场等道路应有之义,因此长途客运站内并不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道路”理由有三:其一,客运总站空间上相对封闭,其并不允许摩托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自由停放和通行,其仅允许与管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其二,客运总站并不对所有社会机动车开放,不具有公共停车场的自由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刑法上对道路的认定依据。

其次,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是不同的:交通肇事罪客观构成要素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素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即若不具备公共安全危险性,则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素。结合本案来看,驾驶员张某在封闭的长途客运总站内向待客停车区正常行车,并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同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重大事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可知本案即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员张某没有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且长途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也符合国家规定,仅仅是因驾驶员张某忽视观察机动车周围的情况而致人死亡,故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长途客运司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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