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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终止婚姻关系)的途径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3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不仅指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维持一段已经破裂的婚姻是不道德,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时,双方即享有依法离婚的自由。同时,除离婚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终止婚姻关系的其他方式、途径,本文将做详细阐述。

一、离婚

离婚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之一,它是通过婚姻双方的协商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终止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方式,具体有两种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

婚姻双方均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领取《离婚证》之日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即均同意离婚;

(2) 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3) 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

当双方不能就是否离婚、财产、子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时,就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如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需注意:

(1)如能够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最好不要走诉讼途径,诉讼离婚系部得以而为之;

(2)起诉法院:一般是向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但也有以下特别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与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⑧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上诉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不存在以上情形或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该判决作出后的6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6个月后原告再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这是针对无效婚姻,由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方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被申请宣告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具体情形有: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部应当结婚的疾病,④婚后尚未治愈的;⑤未到法定婚龄的。

(2)该无效婚姻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

(3)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4)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生效后,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注意:

1、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并非仅只婚姻关系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具体有: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申请撤销婚姻

申请人以受胁迫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依法登记的婚姻。特征:

(1)被申请宣告的婚姻系婚姻关系一方受胁迫而缔结。

(2)该无效婚姻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

(3)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除了想人民法院请求外,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

(5)必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如果受胁迫方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自恢复人身自由其一年内提出。

(6)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生效后,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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