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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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AA制共同债务仍应偿还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33人看过

王林,是一名大学生,毕业后,在一家企业上班,过着朝九晚五的生活。2009年的夏天,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她认识了李军,这个夏天,对王林来说,是美好而浪漫的,吃饭、看电影、逛街,日子过的非常开心。眼看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林对李军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原来王林是个独立性比较强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李军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李军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王林。

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0年2月,李军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晓松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李军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张晓松将李军、王林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被告王林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李军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原告张晓松认为被告王林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可知,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军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晓松将王林告上法庭,王林须举证张晓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夫妻虽然实行财产AA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在以夫妻财产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可依双方签订的AA协议,要求对方偿还。(文章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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