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家暴造成损害 离婚后可主张赔偿吗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43人看过

基本案情:

阿建诉称,2013年3月3日23时许,因为家庭琐事,其与前妻阿玲发生了激烈争执。阿玲突然拿起水果刀,直接捅捅向阿建的腹部。随后,阿建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腹部刀刺伤、降结肠贯通伤、左肾破裂、左前臂刀刺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

2013年7月30日,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玲有自首和坦白等从轻情节,且认为悲剧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阿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对阿玲的行为亦表示谅解,遂以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判阿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件后,阿建、阿玲夫妻二人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双方无财产分割,两名子女归阿建抚养。2013年8月,感觉身体异样的阿建再次住院治疗14天,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伴腹膜炎。

2014年2月,面对窘困的生活和未知的医疗费用,阿建最终选择起诉前妻阿玲,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建、阿玲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为夫妻关系,2013年3月3日23时许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阿建先动手打前妻阿玲,阿玲随后持刀捅伤阿建。据此,法院综合审理后认定,阿建对损害承担20%的过错责任,阿玲对阿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判处阿玲赔偿阿建约11.6万元。

法院认为:

法官称,侵权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在双方离婚后,受害方可向侵权方要求侵权赔偿。

本案中,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婚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应视为一体,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故并不由阿玲个人承担。而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财产混同的情况已经消除,此时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如伤残仍在持续,故对于阿建的合理损失仍应由前妻阿玲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原告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而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若是侵权损害赔偿,则可以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本案中,婚内家暴的时间为2013年3月份,而其起诉侵权的时间是2014年2月份,处于诉讼时效内。

但是,如果是男方在离婚后起诉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其诉请,可能不会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想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方的,则至多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离婚损害赔偿。

因此,只有当家暴的受害者为被告时,其才可以在婚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