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被告陈某某原是恋爱关系。陈某1是被告陈某某父亲。2011年1月,陈某1与镇江新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载明陈某1购买位于镇江市新区某山庄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别墅,购房定金为5万元。次日,陈某1将5万元,通过中国银行现金缴款的形式给付房产公司。随后,陈某1提交一份申请给房产公司,载明申请将认购书上的名字变更为陈某某;方某某亦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字。2011年2月,陈某某与这家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金额为185万。
被告陈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60万元;后于2011年3月,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余款。当日,房产公司收回陈某1手中的5万元定金收据,并向被告出具了65万元首付款发票。同日,被告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向被告贷款用于支付该别墅。贷款期限为30年,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同时,原告方某某向中国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载明借款人陈某某向中国银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人方某某无条件按银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2011年4月,原告方某某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契税。
2011年5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颁发房产证,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陈某某。2011年6月,镇江市新区房产管理局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为被告陈某某。
2011年10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为中国银行颁发了该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2011年4月起,以被告陈某某为户名的账号,逐月有钱进入持续向中国银行偿还购房贷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该账户还贷12次共计10余万元;2012年5月至今,原告方某某持续偿还购房贷款。2011年7月,方某某与一家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方某某实际支付装修费用183万。装修结束后,方某某和父母入住该房屋。
但此后两人因情感变故,继而决定分手。这样一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别墅,到底归属谁,就成了感情之外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争执不下后,方某某将陈某某诉至镇江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秉公而断。
法院认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房屋(别墅),原、被告未约定共有份额,而购置费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资,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所有权份额。同时,法院逐一“理清”别墅购买、装潢等账务,并认定本案诉争别墅购置价款分为四部分:一是定金5万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贷款120万元,四是是购房杂费62796.7元。
张艺律师点评:
现实中,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购房模式十分常见:有的是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的是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出资装修,有的是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的是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无论哪种情况出资,只要双方不发生争议,则可以和平相处下去。但是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则此时需要关注的是房屋如何出资,登记在何人名下。
因此,若您是即将结婚的人士,那么您需要考虑的是购房方式。如果您担心你们的婚姻以后会有问题,那么您需要慎重选择购房模式,以免赔了夫人又择兵。又或者作为不出资一方,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以免赔了青春,到头来还是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