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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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82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父母于1970年购置了平房一院,购置后,王某与其兄随父母一起居住。后王某远嫁。1975年,王某之父去世。1976年,王某母亲将全部房产过户在王某兄名下,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兄一家与母亲同住。1980年,王某母亲去世,王某兄一家仍在该房居住。1994年,王某兄将该房翻新重建,并到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1998年,王某回来居住一段时间。2005年,王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王某兄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要求继承的法律时效已过,并且遗产早已不存在,王某已无法继承。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之日起两年内行使。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因王某之父在1975年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75年继承就已经开始。王某应当在1995年前主张继承权利,但其未主张。1976年,母亲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了王某兄,其母已无遗产。1994年,王某兄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部分重建成新楼房,已构成侵权。 1998年王某回来在此楼居住,其应当知道遗产已不存在仍未提出异议,也未主张任何权利。直至2005年后才向法院主张其继承权利,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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