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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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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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重婚罪的认定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19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奇(化名),男,34岁。1987年李奇在家乡与彭婉(化名)结婚,婚后彭婉生育一儿一女,家庭幸福。李奇的生意越做越大,1991年李奇离开了家乡,来到了深圳发展自己的事业,彭婉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和老人。渐渐地,李奇与彭婉越来越疏远,两人之间的感情日益淡漠。

1992年李奇在深圳工作期间,结识了冯丽(化名)并以冯丽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并与之长期同居,冯丽为李奇生育了一个儿子。李奇与冯丽在小区内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李奇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丽是自己的妻子,但李奇仍定期回家探亲并付给妻子彭婉生活费,因此彭婉一直蒙在鼓里。后彭婉偶尔从一老乡口中得知李奇和冯丽购房同居的事情,彭婉很是生气。

李奇与冯丽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哪些情况属于重婚?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是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李奇与冯丽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现今的社会主张平等和人权,我国是一个尊重男女平等的国家,在婚姻法上更是明确的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尤其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是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以下情形都属于重婚:(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对于重婚罪,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李奇已经与彭婉在1987年结婚,在未与彭婉离婚的前提下,又购房与冯丽长期同居,并生育一子,对外两人也一直以夫妻相称,因此李奇与冯丽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构成重婚罪,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8条的制裁。若冯丽明知李奇已经有配偶,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彭婉既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李奇和冯丽,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李奇及冯丽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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