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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同居女子被判死缓合伙做生意发生婚外情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5人看过

合伙做生意发生婚外恋,因情感纠葛,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杀害。今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吉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3.8万余元。

现年42岁的刘A到上海后一直从事个体经营生意。2012年1月,刘A和被害人喻某(殁年41岁)共同租住上海铁路新龙华货场货三线二站台第三仓库,合伙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并在此同居。

2013 年8月25日晚,刘A与喻某在同居的仓库二层主卧室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剧烈争执,刘一怒之下用一把木柄铁锤连续多次猛击喻某头部,致喻某倒在床上,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刘吉刚将铁锤丢弃在现场,用薄被和毛毯遮盖喻的尸体,并拿走了喻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刘于次日清晨锁好仓库铁门后离开,相继把金杯面包车、电瓶车卖予他人,并在当日下午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车回湖北老家。

8月29日,刘A驾驶摩托车时遭遇车祸,被送往武穴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下午其委托妻子程某代为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吉刚用铁锤连续、多次猛击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因车祸致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言行刺激下情绪失控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无其他相应证据可予印证,故辩护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吉刚使用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另外,刘A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等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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