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以案说法: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9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北方公司主要经营海产品,2002年10月北方公司向某水产公司订购海产品50吨,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运至北方公司,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费用由北方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北方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同时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的责任承担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违约金是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的。第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第三,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违反了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得到不应得到的额外利益。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与水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问题。由于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所以北方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是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北方公司坚持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法院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应选择数额大的一项,即判决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北方公司的2万元运费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而只是预付款,因此,水产公司应予返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