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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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和亲子争家产,究竟房归谁出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21人看过

任一任二系姐弟关系,任一系任某与第一人妻子田某的养女,田某于1972年2月13日死亡,后任某与第二任妻子谷某再婚,任二系任某与第二任妻子谷某的婚生子,谷某于2009年10月3日死亡。任某的父亲于1991年3月18日死亡,任某的母亲白某于1991年9月9日死亡。任某于2012年10月9日死亡。任某名下有一房产,建筑面积70.65平方米,产权证取得时间是2004年3月29日。任某死后,任一将任二诉至法庭,请求继承父亲的房屋。在法庭庭审中,原、被告对该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为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80万元。原审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40万元,同时愿意额外给付被告10万元的补偿,并于2014年4月21日将人民币50万元交到原审法院保管款账户。被告则主张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但只同意给付原告三分之一的分割款,即24万元。

如何继承分割问题,原告任一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一半,被告任二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的70%,因为被告对任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对涉案房屋有出资。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涉案房屋出资的情节。被告又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及任某和谷某的药费、养老院费用,证明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本人认为,即使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法律规定是可以多分财产,现原告自愿给付被告50万元的房屋分割款,已经达到了房屋价值的62.5%,在分割比例上已经达到了多分财产,被告主张继承涉案房屋70%的份额,是无法律规定的。原、被告均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被告任一现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从有利生活的角度考虑,涉案房屋由被告任二继承所有较为适宜,被告任二给付原告任一房屋价值一半的分割款即40万元。但本人认为如果被告任二无法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若到时被告任二无法给付原告房屋分割款,则原告既无法继承房屋又得不到相应的分割款,原告的权利必然遭到侵害。现原告自愿给付被告房屋价值一半的分割款,更愿意多支付给被告10万元的补偿款,并将该款已经缴纳到法院的保管款账户,故请求法院,从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原则考虑,若被告在法院指定的给付期限内未给付原告钱款,则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50万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均系亲属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判决房子归被告所有,若被告在法院指定的给付期限内未给付原告钱款,则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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