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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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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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在哺乳期 劳动合同应续延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85人看过

“孩子不满一岁,还在哺乳期,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合同,让我另谋职业,我该怎么办?”近日,年轻母亲杨女士向张艺咨询。对此,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女职工在“三期”之内,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再终止。”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据介绍,《石家庄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约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关人士表示,经济补偿一般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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