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张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事应当注意如下: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法律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定时间,但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无效;
3、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都不可取;
4、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不宜太高,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远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5、不是任何情况下的离职都会导致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生效,也可约定在某些情况下的离职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