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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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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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是否有证据效力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41人看过

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借钱,而后只因未写下借条竟翻脸不承认借款。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决方某归还借款1万元。

2013 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缺钱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提出是否可以向胡某借款1.5 万元。钱借给他之后,方某再没提起借款的事,胡某反倒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曾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

张律师评析:

虽然胡某与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在一般的案件中,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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