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身体好好的,幼儿园老师却给他们分发处方药“病毒灵”,所有孩子集体吃。陕西西安一家幼儿园未告知家长便私自给全园孩子服药,引起家长的强烈不满,家长们更担心吃药会对孩子产生副作用(据《乐贴网》报道)。此事一经披露,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应,而西安警方也在第一时间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据北京广播网报道,警方是以非法行医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的,这个罪名真的合适吗?笔者认为幼儿园的行为肯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但是,对于此行为应如何追究,也要严格依法。
首先,非法行医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医疗卫生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非法的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行为应该是以诊断治疗为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没有医生资格,假借医生名义非法行医,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幼儿园为幼儿服用处方药,很显然是出于他们的无知,想保住孩子的健康,提高出勤率,而显然不是出于非法行医的目的。
第一,幼儿园为孩子服药是免费的,这与医疗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服药的幼儿绝大部分是没有得病的,这与医疗行为以治疗病人为手段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第三,服药的行为是一种隐蔽的行为,幼儿园一再嘱咐孩子不要告诉家长。这也与医疗行为的公开性有本质的不同。
第四,给幼儿服药的主体是老师,这与非法医疗行为假借医生名义的情节也显然不同。
另外,幼儿园的校医是否具有医生资格其实与本案并无关系。本案关键的一个结点就是服药的行为是不是一种医疗行为,如果不是假借医生名义以治疗为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就不应该是医疗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幼儿园的行为应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