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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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748人看过


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载着妻子吕某、儿子王某强和女儿王某静等人回所住的小区,后王某将车停在小区单元楼下电梯口外面的路上,让其妻子及孩子等人下车。王某在未确认行车环境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往前向停车位行驶,不料在行驶过程中将其儿子王某强碾轧致死。

经鉴定,王某强头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左颞顶枕粉碎性骨折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广泛性骨折伴小脑挫碎,其程度足可致其死亡。王某见状,当即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投案。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驾驶人因开车疏忽大意过失轧死自己儿子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一审认为,王某在所居住的小区内驾车行驶过程中,因过失致其儿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依据刑法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疏忽大意致亲属死亡属过失犯罪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过失致其儿子死亡,犯罪发生在其与亲属之间,属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经某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王某案发前没有犯罪前科,其回归社会不致对社会再有危害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哪一种行为,均可构成该罪,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前后要仔细观察四周的情况,确认行车环境安全、无障碍的情况下再行驶;尤其驾车行驶在封闭小区内,更要谨慎驾驶,保持低速行驶,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以免发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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