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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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的区分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66人看过

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的区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拒抓捕过程中暴力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实践中一律转化为抢劫罪似乎欠妥,尤其是在入户盗窃中一旦转化根据“两抢司法解释”就要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觉得太重,在不跟之前“两抢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情况下,又体现罪罚相适应,最高法2016年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情况,但同时又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实践中一般按以下思路把握:

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我们认为,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应区别一般的推搡、扯衣领与拳击、脚踢等行为,而拳击、脚踢、掌掴、掐颈等一般应界定为暴力行为。其次,我们应该区分被告人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还是间接伤害故意行为。一般的拳击、脚踢都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而有些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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