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抢劫罪过程中犯罪未遂的减刑情节
被告人徐某夜晚潜入某小区,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剪断窗栅后钻窗入某户人家欲实施盗窃,后被人发现,在被害人上前抓捕时,被告人徐某为抗拒抓捕,手持剪刀乱挥并威胁说:“谁上来就捅死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右手掌刺伤、左眼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一轻微伤,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