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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杀人案件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分析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872人看过

  关于故意杀人案件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律师认为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从宽处罚,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致同一被告人死亡的,原则上只判处一人死刑。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处理时也应从宽处罚,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一般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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