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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读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841人看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执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即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下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实践中常见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形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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