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757人看过

基本案情:健康权纠纷

原告陈丽玉起诉称:2014年10月8日,被告陈允传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苍南县灵溪镇韩桥北街203号前路段时,与陈丽玉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丽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允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苍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受伤至今,就赔偿事宜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起诉,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确定为:一、判令被告陈允传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允传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陈允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丽玉3000元

律师观点: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因被告交通肇事造成损害,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即被告陈允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现原告主张被告陈允传赔偿其全部损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合案情,本院判定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3000元,法院予以确定。基于前述责任的承担,全部由被告陈允传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