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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名誉侵权将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侵权 |9459人看过

从《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内容可知,网络服务商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可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停止侵害。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或者知道网络侵权时,应当采取措施阻止侵权的继续,或者断开链接以阻止其他用户访问该涉嫌的侵权信息,保护被侵权人不再继续受到侵害。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网站服务商的侵害,网站服务商应当把被侵权人的名誉恢复到初始状态,此处的初始应当是网络服务商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时或知道实际侵权人实施网络名誉侵权时。恢复名誉通常与消除影响结合适用,因为被侵权人的名誉得到恢复,意味着消除了由于侵权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

三、赔礼道歉。在被侵权人网络名誉受到侵害时,法院判决要求其采取书面或口头以公开或不公的形式赔礼道歉,但应注意的是赔礼道歉只适用于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恶意不采取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时,或者明知有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时。而不应当包含由于网络服务商技术欠缺,或者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仍不能发现侵权存在的情形。

四、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本身是承担法律责任最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样适用于网络人格侵权,由于网络名誉受到侵害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侵权人以金钱的方式赔偿被侵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不是单独使用的,权利人通常既请求赔偿损失也请求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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