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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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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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要分清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9834人看过

签认购书时要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张律师表示,而“定金”则不同,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即“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定金不退,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不过,定金罚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张艺律师说,所谓房产取得合法的销售证件,也就是说该项目符合预售条件,简言之,对于期房,开发商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对外公开发售,才能收取买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为消费者,还应先搞清楚开发商是否有合法的销售证件,是否有权收取定金。在不具备合法销售证件的条件下,开发商如果提前向社会发售房产,则买受人认购时交纳的只为保留金,购房者随时可以选择退房,保留金如数退还,对购房者的约束力较小。“而且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客户的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相关补充: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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