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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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作者:曹佳宁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0次举报


原告:史某,女,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澳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诚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4层3单元0507。

法定代表人: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诉被告港澳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信诚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小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被告北京信诚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港澳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澳中心)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2000、护理费12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9000元。事实和理由:史小英系港澳中心退休职工,退休后受信诚顺达公司雇佣,劳务派遣到港澳中心瑞士酒店任服务员职务。2015年12月20日,史小英在工作期间操作布草回收,被布草滑槽门挤压左手中指导致受伤。后史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所受伤为:左手中指末节挤压伤,左手中指末节指骨部分缺如,并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住院治疗5日,于2015年12月25日出院。事故发生后,二被告只是垫付部分医疗费,就不再与史小英进行沟通。史小英认为港澳中心作为劳务人员的实际使用方,信诚顺达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方应对史小英的受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港澳中心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但其庭前答辩称,港澳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信诚顺达公司辩称,史某原是港澳中心退休人员,对工作流程很熟悉,其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应按照双方实际过错承担责任。史小英受伤住院后,信诚顺达公司全额垫付了所有医疗费、住院费,史小英出院后信诚顺达公司也要求原告回到港澳中心工作,但原告拒绝。史小英住院仅五天,住院时也没有相关护理人员,加之其受伤部位为左手中指末端,日常生活能够自理,故不同意赔偿护理费。另信诚顺达公司认为史小英主张的营养费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实际票据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依据,不同意赔偿。

经本院审理查明:史小英系港澳中心退休职工,退休后受信诚顺达公司雇佣,劳务派遣到港澳中心瑞士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2015年12月20日,史小英在工作期间左手中指受到挤压导致受伤。史小英所受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末节挤压伤,左手中指末节指骨部分缺如,后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诉讼中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史小英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7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京盛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史小英左手中指目前状况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其误工期可为60-90日,护理期可为30-90日,营养期可为30-60日。

另查,史小英的住院诊疗费由信诚顺达公司先行垫付。史小英在职期间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3647元,信诚顺达公司发放其工资至2015年12月31日。

现双方当事人在二被告是否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问题上各执一词,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史小英与信诚顺达公司之间系劳务雇佣关系,信诚顺达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史小英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港澳中心仅是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史小英要求港澳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受伤情况不构成伤残,故史小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史小英所主张其他各项赔偿要求,本院结合案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信诚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史小英误工费7294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史小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曹佳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