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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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赔偿

作者:曹佳宁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8次举报

原告:赵某,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佳宁,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立星,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佳宁,被告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263.4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175元;3、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王荣因邻里琐事对原告赵秀芳进行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致使原告赵秀芳“头外伤神经反应,额头皮裂伤,左手4、5近节指骨骨折,拇指远节指骨撕脱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双手皮肤挫裂伤,多部位细微骨折不除外”,严重侵害了赵秀芳的健康权和身体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案发之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荣辩称,一、2016年11月18日引起打架纠纷的起因是因为原告用铁锹铲被告家门前已经垫好的道路,被告上前阻拦,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并首先用铁锹铲打被告才导致的互殴,所以在打架起因上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二、在这次打架事件中,原、被告属于互殴,只不过是被告受的伤比较轻,不构成刑事,而原告受的伤较重,构成了刑事,所以被告才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在民事赔偿中,应当按责任比例相互赔偿。虽然在本案中被告未提起反诉,但被告保留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三、在这次打架纠纷发生后,被告家属积极地将原告送到良乡医院治疗,并为原告交了住院押金,请了护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良乡医院对原告的伤病完全可以治疗,如果良乡医院没有条件治疗原告的伤病,良乡医院的主治医生会建议原告转院治疗。但原告在没有良乡医院建议转院的情况下,擅自转院致使经济损失扩大,所以对原告转院后的一切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四、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转院前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对剩余的合理损失进行判决。对于部分项目我不同意赔偿,比如在卫生室拿药的钱,还有交通费,是谁的交通费没根据,还有上超市买东西的小票,买的是什么干什么用的都没有,我不认;去积水潭医院看的是外伤还是自己其他的病我得要原件确认,只有看外伤的我才同意负担,其它不认,在良乡医院住院时医院没说转院他自己转到积水潭的,没经过医院批准,积水潭医院药费我不负担;良乡医院一开始去时我们就把住院押金8000元和护理费(请了两天护理)已经交了,打120也是我们出的钱,总而言之,合理的我同意负担,不合理的不同意负担。他自己去药店买药没经过医生诊断,这部分医药费我不同意负担。

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因为邻里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王荣将原告赵秀芳打伤,因此对于原告赵秀芳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王荣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确认。其中,原告在卫生室治疗及药店购药的收据,均没有日期也不是正规票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王荣提出赵秀芳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的费用因系其自行转院行为因此不予承担本部分医疗费的抗辩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及其就医、鉴定结论、工作收入情况酌定。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计算确认。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鉴定结论,参照一般护理人员报酬标准情况本院酌定。营养费部分,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结论等情况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根据原告住院实际天数,参照一般住院伙食标准情况酌定。被告给原告身体造成一定伤害,但原告的损伤后果并不严重,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双方是互殴,原告也有责任等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秀芳医疗费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八元五角三分、误工费六千元、交通费八百九十四元、护理费二千七百元、营养费六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元,合计四万四千七百三十二元五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曹佳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